原因:国家不存在电商、非电商,线下、非线下两种税制,只要从事生产经营,都要纳入到国家统一征税的管理中。
2.增值税概念: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概念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你是电子商务,管你线上先下,只要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必须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同理营业税: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新兴行业的发展,税收征管未更上经济商业模式的节奏,二是征管措施的滞后,税法管理未完善。等其他原因
因此你说电子商务是否纳税?这个东西本来就是要纳税只是目前税法管理还未到位。
现在很多人认为淘宝没有纳入纳税体系,是因为淘宝交易量过万亿,也没有交过多少税。而天猫的争议少主要是因为目前经营主体必须是公司,销售出去的产品当然纳税了,至于缴多少,或者有没有涉及偷税的问题,这是税务部门的责任。
淘宝大多是小卖家,小卖家国家本身就是有免税政策的。线下的个体户和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月营业额低于3万免税,为什么在线上的小卖家就要交税了呢?据估算 淘宝上有800万卖家,可能有750万卖家月营业额低于三万,这部分是应该免税的。这750万卖家即使平均月营业额只有5000---1万,也会有产生375亿--750亿的免税交易。这样算来,小卖家一年在淘宝的免税交易金额就是4500亿-9000亿。
因此,淘宝如此庞大的交易量,实际本来按国家政策都是免税的。并没有什么值得讨论的。不能说看着总量大就要征税。
即使国家真的监管所有淘宝卖家的交易记录,相信他们征税的金额远没有想像的多,可能因此产生的监管成本都要高于纳税金额,所以这才是国家迟迟没有启动淘宝这类小卖家市场的征税政策。
很多人感觉电商没有纳税,其实有很大部分是错觉。那为什么电商纳税问题存在这么大争议呢?本质在于我们国家税务体系本身混乱,不规范,不通明,甚至不合理。
举个例子,我们有一个合作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采用的是国家标准的税务系统,只要商品调离仓库,不管开不开票,都算销售,问题是电商通常是子公司或者销售公司的独立仓库,如果电商销售发货继续开销售发票的话,就会造成重复征税。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之前不是有个段子讲的是一个10块钱的东西,周转几次之后交了超过50块钱的税,说的也是这个问题。
所以问题的本质不在于电商该不该交税,而在于是不是重复征税,至于很多人说的该征多少的问题,反倒不是主要问题,因为按照不同商品或者环节的正常税率来就是了。电商在很多生产型大公司经常是经过调拨后发货的,而很多公司在商品调拨环节就已经产生税了,并不是电商没交税。
即便是一些小公司,只要正常报账,财务不做假,该交的税也是交了的,并不是销售的时候没开发票就完全没交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 。。。一样不少。至于淘宝店,和线下集市摊位小店有什么区别呢,如果菜市场也交税,淘宝店也该收,总不能线下集市实际上都不征税,专收线上吧。
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了,作为电商圈的人士,我当然希望电商不要全面征税,遗憾的是,如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答案当然是:电商也应该交税。
电商征税,是因为电商本身就是经营性行为,而且电商的盘子越来越大,线下实体店已经开始受到电商的挤压,如果线下征税而线上不征,那毫无疑问是不公平的。其实,这也是国外现在慢慢通行的做法。
以美国为例,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是:如果远程销售者在课税州境内有实体存在, 那么本州以外的卖家即便将商品卖给了本州居民,州政府也不能征收使用税。说得简单点,就是州政府是不征税的。但在接下来的十几二十年内,以e-bay,亚马逊等为代表的电商迅速崛起,对线下商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并引发了一些抗议,很多线下商家开始游说国会议员。到了2013年,美国的参议院就通过了《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各个州可以对电商进行跨区征税,但联邦政府没有规定统一的税率,是否征收及征收多少,由各州自行决定。
但这个法案公布后,遭到了电商的激烈反对,这些电商的游说能力也不是吃素的。而各州为了鼓励本州电商的发展,很多也投鼠忌器。所以,针对电商的征税并没有全面铺开。戏剧性的是,原来e-bay和亚马逊是穿一条裤子的,但随着亚马逊仓储物流网点的布局逐渐健全,且其又是以B2C为主,因此在法案推出的前一年,也就是2012年,亚马逊转而成为了电商征税的支持者。而到了2014年,阿里巴巴强势在美国上市,一跃成为最大市值的电子商务网站,E-bay对征税的态度也变得暧昧起来。如果能通过税收的方式,阻挡阿里的入侵,恐怕也不失为一个选择。
同样,就国内而言,一旦对电商进行严格征税,初期,我估计京东,阿里等都会反对。但只要征税这个事情一旦确定,京东,苏宁等肯定会倒戈变成支持征税的一方。以京东为例,现在其大部分商品已经是提供发票的,而苏宁的张近东则是一直在叫嚷着主动要求被征税,毕竟一旦全面征税,对自己固然有影响,但打击最大的是淘宝,其次是天猫。自己由于成本增加流失的客户,完全有可能通过竞争对手的客户流失找补回来。
在这样的背景下,阿里就成为了顶住电商全面征税的中流砥柱。而且很多平台商虽然是自有平台,但支付工具却是支付宝,一旦全面征税,只要抓住了支付宝这个核心,恐怕都难以幸免,当然也会与阿里共进退。但除了阿里外,目前看来其它中小平台电商的游说能力都很一般,因此我认为电商全面征税这个事情,草案拟定恐怕也就是一两年内的事情。
一种说法是,线上与线下采用相同的税率。这种办法看上去最公平,但实际上却明显有利于线下实体店。因为虽然线下商店一天到晚嚷嚷着不公平,说自己怎么纳税的。但除了那些大型商超外,很多线下商店并没有全面交税,很多都有两本账,虚报低报营业额。而工商税务也很难核查,毕竟你不可能天天派个人在人家店里面蹲守着看实际营业额。而那些大型的商超,采购都比较规范,有进项发票抵消,也有专门的财务团队来打理税务问题。但线上就麻烦了,只要哪天把支付工具这个最本质的东西抓住,所有的帐目就一目了然,而很多电商的采购是不带进项发票的,一旦严格征税,其实际税负会远远高于线下商店。
令一种说法是,针对电商开辟一个新的税种,譬如电商税。税率比线下的营业税,增值税税率略低,比如5%之类的。但这样也会碰到一些问题,首先是线下的会抗议凭什么线上的税率要低,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不公平。总不能说是因为线下有很多商家逃税,所以线上的就少收点吧,那岂不是打我们征税部门一个大嘴巴子。其次,要设定一个新的税种,流程是非常麻烦的。按照税由法定的原则,新税种的开辟需要提交全国人大立法通过,而这个过程是挺漫长的。
最后一个麻烦是,这个税到底由谁来收?如果电商注册的所在地来收,那到时各地方政府肯定会纷纷地址外地电商,扶持本地电商,这就有违互联网电商的精神。如果由购买地的地方税务局来收,那怎么个收法?按身份证所在地,还是按居住地? 如何界定?如果电商没有交税又远在外地,如何追索?是向电商收,还是向消费者收?
总之,问题一大堆,都需要“相关部门”认真考虑研究。事实上,相关部门也已经在认真考虑研究中,之前放出的那些风声,一方面是为了征求更多地意见,二来也是给公众打个预防针。
特别说明一下:现在的淘宝天猫等电商,有些商家也是交税的,只不过没有全面严格征收,而且漏洞非常大。
补充说明:本人非税法方面从业人士,以上解读,纯属抛砖引玉。如有不妥之处,欢迎业内大拿指正。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随着国内网络建设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参与到我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而电子商务也随之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现有的商业形态、流通体系与营销方式,也成为21世纪最具潜力与活力的营商方式。但国内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明显滞后。今天,就带大家了解电子商务的税务现状。
1、电子商务的征收管理方法还未完全建立。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都十分重视,而且行动迅速。例如,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认为在货物的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妥的,与此同时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税;欧盟贸易委员会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日本规定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等也有缴消费税的义务;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税务部门都规定在电子商务中的软件供应行为都要征收预提税等等。综合各国的经验以及我国国情,可以考虑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海关链接和银行衔接,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打击租用网上交易的逃避税行为。
2、电子商务与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并不兼容。世界各国已纷纷制定了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在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要尽快建立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制定电子交易条例,为电子商务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要制定电子货币法,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三是要协调国际、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防止发达国家凭借经济和技术的优势制定不平等条约。此外,要改革和完善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税收法律,补充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条款。
3、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差别,导致税收性质和效率需要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应坚持中性和效率原则相结合,适当给予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中性原则要求有形交易和电子交易间应遵循中性原则,平等对待经济上相似的交易收入。而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和节约,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在不影响纳税人对贸易选择的前提下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但要求上网企业必须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和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4、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国际沟通,强化税收协调合作。电子商务是涉及全球性的经济贸易活动,它所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商来解决。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税务系统要同外国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调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充分收集来自世界各地的相关信息、情报,及时掌握纳税人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
5、统一税收管辖权,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实行单一的居民管辖权。我国现行的税收管辖权是地域管辖和居民管辖权二者兼而有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收入来源地概念在电子商务中变得相当模糊,很难确定,交易往往难以确定税收地。居民概念的确定较之收入来源地概念要清晰得多,只要是本国的居民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就得征税。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单一居民管辖权在操作上简便,且能增加税收收入。
6、开发电子税收软件,实现征税信息化。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将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大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科研投入,尽快开发出一种电子商务管理的技术平台,加快税收管理电子化进程,提高税务管理能力和效率,完善电子税收系统,为电子商务征税提供技术的保障。这种电子税务管理技术平台,其功能应当十分强大,操作简单,能在每笔交易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计算税金并自动交割、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由此可见,国内税收系统还未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带来变化,以致国内电子商务征税还处于模糊和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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